汉中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和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规范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推进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2013〕59号)、《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陕人社发〔2014〕59号)和《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指经认定的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管理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技术创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实体。
第三条 孵化基地建设要与地方的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培育和支持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出口创汇型、商贸流通型等小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坚持“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分级管理、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原则,鼓励社会各方充分利用各类资源,采取以下方式建设管理:
(一)以市、县区人社部门为责任单位,利用现有条件自设并单独管理;
(二)由社会力量按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创建,与县区人社部门联合管理;
(三)由社会力量按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创建并单独管理。
第五条 各类型创业孵化基地参考标准:
(一)市场型孵化基地。要求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有不少于30个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有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门面型孵化基地。要求方便消费者、地理位置相对适宜,由不少于30个独立经营的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15平方米。
(三)加工型孵化基地。以集中培育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小微企业为主,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吸纳就业总数不少于100人。
(四)楼宇型孵化基地。要求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有独立办公室,有30个以上独立经营的创业者入驻。
(五)园区型孵化基地。由政府集中统一规划,入驻的创业实体数量、吸纳就业人数均达到一定规模,在提供孵化服务、培育创业项目方面已形成产业集群效应的工业园区、农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或创业孵化基地为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
(三)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四)安排创业孵化的面积达到其实有总面积30%以上,并与入驻创业实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签订书面创业孵化协议;
(五)运营状况良好,循环孵化方案系统规范,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能力;
(六)协助创业者办理开业手续,提供与创业经营相关的培训、咨询、指导,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引进投融资等服务;
(七)能够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创业者申请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第七条 孵化基地具有下列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协助孵化对象办理开业手续。
(三)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资服务。
(四)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国际营销等咨询服务。
(五)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孵化对象享受省、市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
(六)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
(七)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八条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符合条件的拟创业者须参加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有明确的、经评估可行的《创业计划书》;已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时间应不超过3年,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三)注册登记地及办公经营场所在创业孵化基地内,接受创业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及入驻实体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1、帮助基地完善创业服务功能,市、县区工商、税务、人社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应的扶持;
2、对经认定的孵化基地,可根据基地建设规模和为入驻创业实体减免费用情况,给予实训设备购置、设施设备维修和运营管理补贴。
3、孵化基地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或技能培训的,按就业资金管理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或技能培训补贴。
4、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创业孵化基地及其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二)入驻实体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1.由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帮助企业办理开业手续,免费提供创办企业事务代理(主要包括:工商登记年检、税务申报、人事代理、劳动保险、法律咨询)等服务;
2.享受免费的市场预测、经营指导、管理咨询、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市场策划等专家指导咨询服务,以及提供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资投资服务;
3.入驻实体可享受最高限额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10万元的大学生创业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享受最高限额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四年。具体贴息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4.入驻实体可享受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的场地租赁、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减免。
5.对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入住实体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6.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其他有关事项
1.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孵化期不超过两年,期满后不再享受创业孵化基地相关扶持政策。
2.在创业孵化基地良性循环的前提下,入驻社会力量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经营的企业实体孵化期满,不再享受孵化优惠政策;如需继续留在基地内经营的企业,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与基地管理部门协商有关房租及相关管理费用等问题。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审批
(一)以人社部门单独管理的,由县区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
(二)以社会力量和人社部门联合管理的,由县区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认定,报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
(三)以社会力量按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创建并单独管理的,由县区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认定,报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
未经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的,不得享受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资料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年度入驻创业实体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3);
(三)创业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情况、可接纳入孵企业数量及类型情况、对入孵企业提供的优惠方案;
(四)证明运营管理机构或孵化基地为独立法人机构的相关材料、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孵化基地不是独立法人机构的,还应提供说明孵化基地与运营管理机构法律关系的相关材料;
(五)孵化基地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生产经营基础配套设施基本情况;
(六)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产权证、或与产权所有人5年期以上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七)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创业者)创业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的场地费用等证明材料,及创业者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创业孵化协议复印件;
(八)管理服务团队情况,循环孵化功能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经审核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汉中市YY创业孵化基地”、“汉中市XX区YY创业孵化基地”、“汉中市XX县YY创业孵化基地”、“XX(高校名称)YY创业孵化基地”字样统一规范命名,其中行政区划或高校名称后的YY可设定为运营管理机构名称,也可为突显基地行业特色或孵化对象的字号。
经省、市级人社、财政部门组织择优评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加挂统一制作的“陕西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汉中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人社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按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扶持政策,引导创业孵化基地良性发展。
第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的申请
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度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附件2);
(二)《××年度入驻创业实体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3);
(三)入驻创业实体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创业孵化协议复印件;
(四)入驻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的审批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由同级人社部门受理,并根据本地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标准核定(附件2),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各县区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入驻创业实体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3)、《××年度××县(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拨付汇总表》(附件4)、《××年度××县(区)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5)报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区人社、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有关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及时安排创业孵化基地所需补贴资金,补贴总额度不超过当年就业专项资金拨付总量的5%。
第十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基地所需实训设备购置和设施设备维修支出以及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补贴。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要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的管理,每年要向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限期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针对创业孵化基地的考核和退出机制,每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考核,通报各孵化基地的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孵化成效。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
(一)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三次,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三)不能按照书面创业孵化协议为孵化对象提供服务的。
(四)孵化成功率低于50%的。
第十八条 对有违规、违法行为,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孵化基地,按程序取消命名和授牌,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区须结合当地实际,依据《关于推进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尽快研究制定本县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认定条件和补贴标准,并报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本办法出台前各县区已经建设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要按照新标准重新认定,规范命名,经上报审批后挂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汉中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年度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
3.××年度入驻创业实体基本信息登记表
4.××年度××县(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拨付汇总表
5.××年度××县(区)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情况汇总表
1
运营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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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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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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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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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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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区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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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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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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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
□民办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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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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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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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场地提供方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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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租赁□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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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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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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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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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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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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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管理
□联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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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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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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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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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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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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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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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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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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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县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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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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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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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孵化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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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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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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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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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创业实体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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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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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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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型 □门面型
□加工型 □楼宇型
□园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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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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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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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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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附件2
××年度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
创业孵化基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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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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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基地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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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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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孵化
面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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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
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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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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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创业实体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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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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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就业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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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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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入驻创业实体
减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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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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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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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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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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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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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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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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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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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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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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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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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设备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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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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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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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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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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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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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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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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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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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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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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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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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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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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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设备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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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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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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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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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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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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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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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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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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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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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年度入驻创业实体基本信息登记表
创业孵化基地名称(盖章):
创业实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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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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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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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区(县) 路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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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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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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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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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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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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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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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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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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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
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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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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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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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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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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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基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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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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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孵化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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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年 月,共 年
|
孵化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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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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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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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M2·年
|
入驻创业实体享受费用减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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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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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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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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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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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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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费用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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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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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税费
|
元
|
合计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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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就业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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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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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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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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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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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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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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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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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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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失业登记证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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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身份”栏应填写劳动者创业、就业前的身份。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四类人员。
附件4
××年度××县(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拨付汇总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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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基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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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孵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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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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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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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孵化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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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创业实体数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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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就业总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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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设备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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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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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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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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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人社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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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创业孵化基地名称”应填《汉中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规范名称。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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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县(区)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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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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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机构
|
创业孵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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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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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登记注册机关
|
管理形式
|
机构性质
|
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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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所属层级
|
总面积
|
|
|
孵化创业实体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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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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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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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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