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汉中市财政局
汉人社发〔2012〕154号
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汉中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汉中市职业培训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开发区社发局、财政局,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各定点就业(创业)培训机构:
现将《汉中市职业培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印发后,市、县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不再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不再承担就业技能培训任务。
二、全市定点职业培训专业由各县区根据县区经济产业发展规划、劳务主导产业、市场就业前景、社会需求量等进行摸底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经济产业发展规划确定。
三、全市定点职业培训任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厅下达的年度任务和我市就业资金总量分解下达市本级和各县区。
四、市本级和各县区定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据培训任务数及相应专业补贴标准,随年度就业资金一并下达市本级和各县区。
五、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定点机构的确定、培训过程的监管、培训效果的评价及补贴资金的核算、拨付。
六、请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照《汉中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流程》(汉人社发〔2012〕50号)和《汉中市职业培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本县区的定点职业培训工作。同时,可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结合县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汉中市职业培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职业培训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培训条件并享受财政补贴的职业培训(含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实施职业培训管理、评估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为了加强全市职业培训监督管理,规范培训审批监管程序,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
第五条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原则。坚持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和专家评审、纪检部门监督参与的认定机制,采取自愿申报、材料初审、招标会议、实地考察、集体审议等方法,按照确定定点培训机构的标准及权限进行认定。
第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权限。市级和县区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分别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认定。省属职业院校、市属培训机构可参加市级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也可按照所属地域参加县区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县区属培训机构参加县区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各类培训机构不得重复、交叉申请各级的定点培训机构。创业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有师资的培训机构中认定。
第七条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的对象和范围。依法设立的技工院校、各类公办职业技术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申报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办学经历;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培训活动的资金支持;
(二)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愿意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下,热心承担培训任务;
(三)具有满足开展培训专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教学场地一般应包括理论教室、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等;配备开设的专业(工种)培训教学所需的教学仪器设备和教材、资料等,办公场地、教学场所和实训场地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
(四)具有满足培训任务需要的师资力量和管理人员。具备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与培训专业、设备规模相适应的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学队伍。教学管理规范,各项制度健全。
(五)具有满足开展培训所需的教材。培训机构所设培训专业(工种)应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适应培训对象学习需求,统一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教材。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和渠道,就业指导得力,能为培训学员提供推荐就业服务,学员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0%以上。
(七)社会信誉好,按期完成培训任务,无有效投诉、无违规收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其他违法行为。
(八)财务独立核算,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财务制度健全,能全面正确反映培训成本,能出具有效票据。
(九)因违规被终止或取消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不得再次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的申报。
第九条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招(投)标活动,根据当年的培训计划,在相关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二)单位申报。参加投标的培训机构,持投标材料向招标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投标申请。投标材料包括:证明资质相关证件、培训定点机构投标书、投标单位基本情况(办学场地、实训设备、师资力量、教学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学员考勤制度、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证明材料)、培训专业教学计划和大纲、使用教材等。
(三)材料初审。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申报的培训机构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予以取消。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项目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的专家、纪检监察部门及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五)召开招标大会。投标单位向评标委员会陈述本单位办学、培训的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按评审标准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审、量化打分。
(六)实地考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院校专家、纪检监察等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3人以上的考察组,对投标单位申报的培训专业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培训专业的理论、实操场地面积,实训设备数量,教学师资力量等情况,由考察组集体会议研究提出审查意见。
(七)确定中标单位和承担的培训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汇总评标委员会及考察组考核意见后,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的要求,根据年度培训任务总量,依投标单位综合得分排序,初步确定中标单位名单和承担的培训任务,经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研究审定后,确定中标单位名单和承担的培训任务。
(八)公示备案。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中标单位名单在网上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中标结果,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同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各县区中标结果,统一在网上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九)发文确定。经公示备案后,对市、县区确定的中标单位名单和承担的培训任务,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确定。
(十)召开培训工作会议。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召开就业技能培训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培训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培训目标责任书,提出工作要求,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第三章 职业培训范围和对象
第十条 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一条 纳入补贴培训范围的项目为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
第十二条 享受政府补贴的培训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第十三条 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四章 定点培训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培训指导。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培训专业,依据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安排,并在开班前报送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取得书面备案意见。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所报备案的材料一致。未经备案发布或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原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定点培训机构在学员培训报名时,应依法与学员签订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明确培训项目、时间安排、授课内容、培训费用等内容,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审批实施的培训专业收费标准等于培训补贴金额的,培训机构不得收取培训学员任何费用;实施培训专业收费标准高于培训补贴金额的,培训机构可收取差额培训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并按国家规定开具收费票据;不得收取未经备案以及未向社会公示的任何费用;培训学员退学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按比例退还学员交纳的培训费用。
第十九条 定点培训机构不得以合作办学(或授权办学)等名义,将培训任务分解转包给非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或无办学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办学活动。
第五章 培训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建立完善“汉中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软件”,对全市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人员信息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应将培训学员信息电子版传送各培训监管部门审核,审核后传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汉中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软件”中比对人员信息,删除当年重复培训人员,学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报开班审批部门备案,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
第二十二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以班为单位建立培训台帐,内容包括学员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培训类别及专业、培训时间、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以及考试成绩、考核鉴定、培训证书、培训补贴、就业去向等基本信息记入学员档案。
第六章 培训办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自行确定监管部门对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四条 就业技能培训每期不超过3个班、每班人数不超过50人,创业培训每期不超过2个班、每班不超过25人。
第二十五条 培训办班管理重点抓好信息核对、开班审批、监督检查、结业审核和鉴定等“四个环节”,要按照汉人社发〔2012〕50号文件精神抓好培训办班的全程管理和跟踪监督工作。加大力度督促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做到“六有”:即开班有计划、教师有资质、学员有教材,培训有证书、结业有鉴定、就业有去向。
第二十六条 信息核对。开班前,市级定点培训机构、各县区培训监管部门通过网络在市人社局培训科比对人员信息,删除当年重复培训人员。无误后,由市人社局培训科分别反馈市级定点培训机构和县区监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开班申请。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开班前3个工作日,应向培训监管部门提交《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开班申请报告;
2、审核的培训实施方案;
3、授课计划和教学大纲;
4、教学日程安排表(必须写清教学的具体日期、时间和授课教师姓名);
5、培训教师姓名、聘书(聘用合同)、资格证、联系电话等;
6、《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人员汇总表》;
7、《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人员登记表》;
8、参加本次培训学员的身份证及其它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开班审批。开班申请培训监管部门受理后,工作人员应认真细致的审核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通知培训机构开班。创业培训开班直接报市人社局培训科审批。
第二十九条 培训公示。培训开班3日内,定点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地点(培训地点)进行培训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定点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专业、授课教师、开班及结业时间、学员名单、批准部门、收费情况、监督电话(含纪检监察部门电话)等。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各级培训监管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采取开班检查、跟踪检查、考试检查、随机抽查、举报专查等方式进行培训真实性和质量监控检查,检查要做好记录。
(一)开班检查。定点培训机构开班当天,各级培训监管部门指派2名工作人员,到达培训现场参加开班典礼,并对培训机构和参加培训的学员提出培训纪律要求,同时审核培训学员做好检查记录,相机拍摄开班典礼场景照片2-3张存档。
(二)跟踪检查。培训机构的每期培训班监管部门应明确2名定点跟踪监管责任人,并与培训监管部门签订《监管人员责任状》,从培训开班至培训班结业实施全过程跟踪检查,对培训过程进行3次以上的实地检查并如实填写检查情况表和做好现场拍照记录,归入培训机构检查台账备查。检查的重点是经批准开班的培训计划落实情况、学员到课率和培训效果等情况。工作人员对培训办班进行检查时,并须严格执行“三个不准、三个严禁”的纪律要求,即不准接受培训机构的红包或消费卡;不准接受烟酒或土特产;不准接受请吃请喝;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严禁包庇培训机构的不良办学行为;严禁吃、拿、卡、要。
(三)考试检查。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培训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交结业审核申请,结业考试要突出技能操作,监管人员必须到场现场实施监管。需要实施鉴定的学员,可将鉴定考试与结业考试一并进行,由监管部门和鉴定站所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并做好考试检查记录和拍照记录存档。
(四)随机抽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视情进行随机抽查。
(五)举报专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设立定点职业培训举报投诉电话,对群众举报投诉,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职业培训监管人员进行查证核实,视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参加培训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实行培训学员每半日签到制,严禁一次多签、过后补签、冒名代签。对学员上课学时数达不到规定课时60%的,认定为培训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各级监管部门在培训的检查中,务必采取随机抽查、不打招呼的检查和对照点名,并每班拍摄2—3张现场照片存档备查,培训学员、培训机构、监管部门三方在《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以实际到课人数作为核定培训补贴人数的主要依据(每次抽查学员均在校的据实认定培训人数,每次抽查学员没有全部在校,以抽查在校学员最少一次认定培训人数),对抽查实际到课人数低于开班人数60%的,本次培训班不予认可。
第七章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定点培训机构培训人员的技能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安排在市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各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为培训学员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加强对各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督促其严格落实鉴定工作程序,把好“五关”:即鉴定对象资格审核关、试题使用关、实操技能考核关、阅卷评分关、证书核发关。防止鉴定机构省略考试环节、简化鉴定程序、提前透露试卷内容、考核把关不严等问题的发生,切实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公信力、权威性。
第三十五条 凡享受财政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须按照汉人社发〔2012〕50号文件要求在市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技能鉴定。
第八章 培训补贴标准和方式
第三十六条 培训的专业(工种)及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市、县区经济发展规划及专业(工种)难易程度和培训时间等进行确定。
第三十七条 就业技能培训根据专业(工种)难易程度和培训时间的长短分A、B、C、D四类。其中:A类专业培训课时为80—119个学时,补贴标准为600元/人;B类专业培训课时为120—239个学时,补贴标准为800元/人;C类专业培训课时为240—359个学时,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D类专业培训课时为360—480个学时,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各专业(工种)的培训时长参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最低职业等级培训时长要求确定,超出80—480学时范围的分别按照80和480个课时确定。创业培训课时不少于150学时,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
第三十八条 四类人员参加就业培训,并经职业技能等级考核(结业考核)取得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后,定点培训机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合格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但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但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按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第三十九条 四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1000元对创业培训机构给予补贴;参训人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在6个月内成功开业(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当地工商部门出具从全省工商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导出该公司基本情况表)的,按每人400元对创业培训机构给予补贴;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在培训人员开业后6个月内提供不少于3次后续跟踪指导服务的,按每人200元对创业培训机构给予补贴;开业单位(企业)正常经营的,按每人200元对创业培训机构给予补贴。
第四十条 企业岗前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同类工种、相同或相近课时、参训人员实现就业的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执行。创业初期的四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IYB模式)仅享受培训部分补贴,不再享受开业和后续跟踪指导服务部分补贴。
第四十一条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就业技能(创业)培训补贴时,填写《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审批表》,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拔付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报告(单位盖章并附培训费用开支情况及相关票据复印件);
2、就业技能培训责任书;
3、经审定的就业(创业)培训实施方案;
4、《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
5、《培训工作情况检查表》;
6、《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人员汇总表》,此表由本人签字、培训机构盖章;
7、就业(创业)培训学员签到表;
8、学员身份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
9、《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培训);
10、《陕西省就业培训人员安置汇总表》;
11、创业计划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各定点培训机构、街道(乡镇)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站)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对学员身份和提供资料真实情况负完全责任;各级培训开班审批部门要细致审核学员享受培训补贴的资格条件,并对其审核结果负责。
第四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由各级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到各级培训监管部门进行资料初审,并填制《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补贴信息汇总表》,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无误后计核补贴资金,经公示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申报补贴资金,待资金到位后由同级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培训定点机构。
第四十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对已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培训班的开班申请、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日程安排、学员登记表、考勤表、台账、教学资料等所有与培训相关的材料进行归档留存,并由专人管理,以备相关部门的核查,同时,要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培训补贴资金收支业务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培训监管部门要妥善保管培训补贴拨付资料,将每期培训补贴资料统一装订,整理归档,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定点培训机构和相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停止其办班审批,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直至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人员登记表》和未按规定提供学员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授意学员弄虚作假的;
(三)没有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培训条件、培训质量、虚报瞒报套取国家培训资金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各项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诚信承诺制度。定点培训机构与培训监管部门签署诚信办学承诺书,承诺书应明确培训项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以及确保诚信办学的措施,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培训办班信息公开制度。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定点培训机构开班一周内,将培训机构名称、培训项目(工种)、培训办班起止时间、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信息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办班通报制度。各级培训监管部门应对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信息以及培训开班、监督检查、职业技能鉴定等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及时宣传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总结推广各培训机构的经验做法;通报批评职业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不断总结监管工作经验、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有指导性的建议,及时报送市人社局培训科,电话传真:2626729。
第五十一条 培训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年初就业资金预算制订培训计划、分配市级、各县区培训任务。培训补贴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当年的培训补贴资金应在当年底前拨付。
第五十二条 建立培训效果评价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每年年终对定点培训机构培训项目进行评估,根据其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以及培训后就业率等综合情况给予评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其他单位、与政府其他部门开展的免费培训重复申报等情形的,直接取消其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资格,以后不得进入招投标范围。
第五十三条 咨询和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和鉴定以及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咨询和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规定的管理办法相悖,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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